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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建筑业巨大调整!读懂此文便读懂了建筑业的未来!


[导读]建筑业作为传统行业,其改革的难度,也算是块“硬骨头”,“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理清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对建筑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具有重大意义。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二十个改革发展的重点,可以说是给建筑业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住建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包含18个,可谓是覆盖了我国所有重要重要部门的一则改革方案通知,可谓是建筑行业在近年来发布的最大影响的一此改革意见。

住建部也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建筑业未来该如何发展及改革?

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深入了解一下政策背景及意义,只要把这些看懂、领悟那么相信各个建筑企业的未来如何定位及企业的生存就不用去担心了。

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小结:行业监管发展方向将从“重企业资质”向“以信用体系、工程担保为市场基础,强化个人执业资质管理“的方向转变。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增加企业招标的自主性,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财政部颁布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住建部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点击查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重点摘要)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申报咨询13522887522薛主任

2、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6、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7、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明确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小结:“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是必然的选择。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与传统模式相比,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节约投资成本、加快工期进度、提高服务质量、有效规避风险四个方面。其核心是工程建设项目效率的整体提升。这种提升的原因在于把业主项目管理的外部利益关系转变为了工程总承包商的内部利益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商自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一体化的竞争力成为工程总承包市场竞争的关键性标志。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咨询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发展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投资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提升需求,立足关键环节,《指导意见》针对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二是明确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内容和方式。《指导意见》要求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要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将各专项评价评估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指导意见》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鼓励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

三是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内容和条件。《指导意见》鼓励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由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这样的企业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指导意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提出较高要求: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四是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既可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措施,确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小结:目前“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单方面咨询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转变,咨询也是“总承包”。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决定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

小结:明确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企业将被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个人将被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小结: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重点。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小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是重中之重。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小结:这是块很硬的骨头,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也只有国务院亲自抓,才有可能出成果。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小结:由交“保证金形式”转变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实现担保。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小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关键是要有具体落实的措施。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住建部印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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