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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重点工程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定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核心制度,并明确了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明确,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根据《条例》,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论证,编制论证报告。
 
《条例》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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